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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隱患排查治理掛牌督辦暫行辦法關于印發《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隱患排查治理掛牌督辦暫行辦法》的通知 建質[2011]158號
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直轄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設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推動企業落實生產安全重大隱患排查治理責任,積極防范和有效遏制事故的發生,我部制定了《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隱患排查治理掛牌督辦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隱患排查治理掛牌督辦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推動企業落實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隱患排查治理責任,積極防范和有效遏制事故的發生,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國發[2010]23號),對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隱患排查治理實行掛牌督辦。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重大隱患是指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過程中,存在的危害程度較大、可能導致群死群傷或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生產安全隱患。 本辦法所稱掛牌督辦是指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達督辦通知書以及信息公開等方式,督促企業按照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做好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隱患排查治理的工作。 第三條 建筑施工企業是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健全重大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并落實到每一個工程項目。企業及工程項目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 第四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當定期組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工程技術人員和其他相關人員排查每一個工程項目的重大隱患,特別是對深基坑、高支模、地鐵隧道等技術難度大、風險大的重要工程應重點定期排查。對排查出的重大隱患,應及時實施治理消除,并將相關情況進行登記存檔。 第五條 建筑施工企業應及時將工程項目重大隱患排查治理的有關情況向建設單位報告。建設單位應積極協調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監測等單位,并在資金、人員等方面積極配合做好重大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六條 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隱患治理掛牌督辦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 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接到工程項目重大隱患舉報,應立即組織核實,屬實的由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及時向承建工程的建筑施工企業下達《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隱患治理掛牌督辦通知書》,并公開有關信息,接受社會監督。 第八條 《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隱患治理掛牌督辦通知書》包括下列內容: (一)工程項目的名稱; (二)重大隱患的具體內容; (三)治理要求及期限; (四)督辦解除的程序; (五)其他有關的要求。 第九條 承建工程的建筑施工企業接到《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隱患治理掛牌督辦通知書》后,應立即組織進行治理。確認重大隱患消除后,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報送治理報告,并提請解除督辦。 第十條 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收到建筑施工企業提出的重大隱患解除督辦申請后,應當立即進行現場審查。審查合格的,依照規定解除督辦。審查不合格的,繼續實施掛牌督辦。 第十一條 建筑施工企業不認真執行《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隱患治理掛牌督辦通知書》的,應依法責令整改;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責令停工整改;不認真整改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發生的,依法從重追究企業和相關負責人的責任。 第十二條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定期總結本地區房屋市政工程生產安全重大隱患治理掛牌督辦工作經驗教訓,并將相關情況報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第十三條 省級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根據本地區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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