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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貨物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關于印發《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貨物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贛建字〔2014〕3號 各設區市和省直管試點縣(市)建設局(建委)、宜春城管局,省農墾、冶金、南昌鐵路建管站(辦):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進一步加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貨物招標投標監督管理工作,我廳制訂了《江西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貨物招投標監督管理辦法(試行)》,并經2014 年 8月15日廳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14年8月29日 (此件主動公開)
抄送:各設區市招標辦、有形建筑市場,省建工集團、省建筑設計院、 省屬招標代理機構 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辦公室 2014年8月29日印發
貨物招標投標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工程)貨物招投標工作,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提高經濟效益,保證工程質量,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七部委局令第27號)等規定,結合我省工程貨物招投標活動的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工程建設項目符合《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第八條至第十三條規定范圍,且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應當實行貨物招標。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工程貨物是指與工程建設有關,構成工程不可分割組成部分的設備、材料等。 第四條 工程貨物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工程貨物招標投標活動不受地區或者部門的限制。 第五條 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對本省行政區域內工程貨物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指導。各設區市、縣(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工程貨物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六條 招標由招標人負責。開標由招標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標代理機構負責組織,并按照規定程序進行。 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遞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第七條 工程貨物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采用邀請招標的,應當邀請不少于5家投標單位參加投標。 第八條 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建設項目,全部實行資格后審。對資格后審不合格的投標人,評標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標。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項目估算價的百分之二。投標保證金除銀行轉賬外,還可以是銀行出具的保函、匯票,招標人均不得拒收。 第九條 非國有資金投資項目由建設單位直接發包,不需要進入有形市場開展工程交易活動。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符合行業有關規定的承包單位。 直接發包的項目在合同簽訂后應當憑相關資料到招標投標監管部門辦理合同備案。 第十條 技術簡單或技術規格、性能、制作工藝要求統 一的貨物,一般采用經評審的最低評標價法進行評標。技術復雜或技術規格、性能、制作工藝要求難以統一的貨物,一般采用綜合評估法進行評標。 第十一條 招標人依法組建評標委員。評標由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應當依據有關法規和招標文件規定進行評標。
第十二條 招標文件一般包括下列內容: 招標人在發布招標公告的同時可發售招標文件。 第十三條 招標人應當確定投標人編制投標文件所需的合理時間。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貨物,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四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于3個的,招標人應當采取相應措施重新招標。重新招標后投標人仍少于3個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審批、核準手續的,報有關部門審批、核準后,可以不再進行招標。 第十五條 招標人不得向中標人提出壓低報價、增加配件或者售后服務量以及其他超出招標文件規定的要求,并以此作為發出中標通知書和簽訂合同的條件。 第十六條 投標人是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法定代表人為同一個人的兩個及兩個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資子公司及其控股公司,都不得在同一貨物招標中同時投標。一個制造商對同一品牌同一型號的貨物,僅能一個代理商參加投標。 違反前二款規定的,相關投標均無效。
第十七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第十八條 工程貨物招標投標活動的違法、違規行為,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及《工程建設項目貨物招標投標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九條 工程貨物投標人應當遵守行業自律,誠實守信。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江西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4年 10月1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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